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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全省优秀微课第一!张媛媛:一起特殊的银行卡行受贿案件数额认定

杭州检察 2021-04-27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收受银行卡型的受贿案件并不少见,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大都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受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卡实际开户者亦在同步使用该卡,甚至曾使该卡余额少于受贿人可用的额度,那么犯罪金额和犯罪形态如何认定就成了本案的难点,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张媛媛以《一起特殊的银行卡行受贿案件数额认定》为题层层剖析,用三步法来准确定罪量刑。该课程在全省检察微课评选活动中获优秀微课第一名!


案情介绍

商某是一家国有参股医院的党委书记,其在职期间为倪某在医院项目合作等方面多次提供帮助,倪某为感谢商某,向其外甥女俞某借了一张俞某实名开户的借记卡,并让俞某保证卡内有20万可供使用,后俞某往卡内存有人民币20万。2017年10月初,倪某将该银行卡送给商某,并告知密码,商某予以收受。后倪某为了在业务合作中继续得到商某的关照,于2018年1月下旬又向该银行卡汇入人民币10万元,并再次告诉商某其继续充钱的情况,商某默认。


但在受贿人商某和行贿人倪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卡实名开户人俞某通过网银多次使用该银行卡,期间卡内可用余额曾少于商某可用的30万元额度。2018年4月底,商某为逃避调查将该银行卡归还给倪某,至归还时该卡实际消费人民币5478元。


问题来了

其一,商某的受贿金额怎么定,是30万元还是其实际使用的5478元?


其二,本案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是全额既遂还是部分未遂?


三步法解题


第一步看主观,也就是看商某主观故意,受贿行为的本质还是权钱交易,具体到以送银行卡方式行贿时,一旦行贿人、受贿人对以送卡的方式行贿、受贿的意思明确、真实,且行贿人提供了完全充分的信息足以保证受贿人可以完全取出卡内存款或者进行消费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都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本案中倪某将银行卡送给商某及此后继续往银行卡充钱,商某均知情并予以默认,主观上行受贿联络已达成。



第二步看控制,也就是看涉案银行卡是否一直处于商某控制之下?对于商某而言,倪某将银行卡给其,就是变相将卡内的钱送给其,而自倪某送银行卡给商某后,该卡一直在商某手里,也就是说商某对银行卡的控制从未失效。



第三步看额度,商某对于该笔30万元的使用额度有无受限?虽然该卡实际开户者俞某在商某持卡期间亦多次通过网银使用该卡,但其并未阻碍商某取款或消费,也没有阻碍商某对该卡内钱款的控制占有,虽然该卡曾被俞某使用致使卡内余额不足30万元,但俞某在当天或者5天内即将卡内可用余额补足,依然保持卡内商某的30万元额度,故其使用额度亦未受限。


结论

我们认为行受贿意思明确、受贿人有效持卡且用卡不受限,应当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银行卡内全部金额30万认定其犯罪数额,且为既遂。最终该事实已被法院有罪判决认定。


编辑 | 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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